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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对项目投资及投产效益直接相关,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实现有效的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投资管理。因此,我们通过对合同管理的咨询实现建设单位达到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的目标。
01
合同的定义及构成
1、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3、甲方与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一般,电力行业的业主均为甲方,在工程合同中有时称为发包方、发包人,合同对方称为承包方、承包人;采购合同中有时称为买方、采购方,合同对方称为卖方、供货方;服务类合同有时称为委托方,合同对方称为咨询方。
4、合同法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就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
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项目建设领域一般指建安工程、货物、勘察设计服务等。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a、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b、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c、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d、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如建安工程中的工程量,设备采购中的设备单位一般台或套);
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如工时、工日等);
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如建设项目本身、勘察设计成果等)。
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如建安工程一般约定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相关定额的计量方法)。
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如定额一般约定工程量为净量,损耗在定额中考虑)。
数量在我们的建安工程合同中一般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设备合同在合同价格表中标明。
(4)质量
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如果建筑工程中砼的外观感官质量)。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
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对于建安工程及设备采购的质量标准及要求通过合同及其附件进行约定,如建安工程的质量标准约定:通过达标投产验收,或更高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设备的质量往往通过设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设备应达到的参数、指标及性能的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对工程造价是有影响的。
(5)价款或者报酬;工程造价、设备价格、服务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
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
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
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
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如,设备采购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施工现场,且要约定设备价格为到施工现场的车板价,也就是说卖家要把货物送到工程施工现场。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
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
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
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如,电力行业总承包合同或主要施工合同,一般都约定了合同需达到一定的指标性能,达不到会约定一定的处罚金额,这也属于违约处罚的范畴。当然合同中还有一部分是约定管理方面的违约,如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到位的处罚。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
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2
合同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一、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给合同签订双方提供了共同参考的依据和范本,便于双方尽快达成一致,且合同双方可通过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的修改,根据项目实际及双方的需求完善合同。
在合同实践中,出于行业保护,一些部门要求诸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并备案。
二、企业内部范本
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出于企业内部统一规范的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一些招标文件范本(范本中包括合同范本),统一制定了设计、采购、施工、总包等招标文件范本。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均没有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原则性约定,在具体招标阶段,企业内部的招标文件范本也需根据项目实际对范本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勘察及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工商总局2012年03月27日日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监理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监理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监理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工商总局2013年4月3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 2013年7月1日起生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工商总局2011年9月7日日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②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③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文章来源:建设产业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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