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政策 > 国务院明确社保移交税务征管原则:成熟一省、移交一省,5月1日起这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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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就《通知》相关内容,度川管理研究部为大家整理了两个重点,供大家参考。
一、社保移交税务原则: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由于企业社保费少缴或不缴的情形普遍存在,去年当税务机关全面负责征管社保费后,由于税务机关更加精准掌握企业人员、税费信息,征管能力强,让不少企业担忧社保负担上升。此次国务院明确企业方面社保征管保持稳定,给企业吃下定心丸。
事实上,改由税务部门征管企业职工社保费,并非像市场想象中社保费会大幅增加。
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同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了0.5个百分点)。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百分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
另外税务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等近5年社保费平均增长率分别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总体都较为平稳,社会各方反应也较为平静。
二、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三、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
《通知》提出: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是目前社保缴纳情况。
养老保险:目前大部分地区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个人按8%缴纳。
根据《通知》,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可降低为16%,大家要注意《通知》中的用字是“可”,所以具体如何降低,还得看各省的通知文件。
医疗保险:目前缴纳情况,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目前缴纳情况为单位1%、个人0.2%;
《通知》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目前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根据《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生育保险:目前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通知
国办发〔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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