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政策 > 取消农民工工资缴纳证明!建企迎来2项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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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率先开始了建企有关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这对全国其他地区来说,也是一个减负的开始。
那么,该次清理工作中,有哪些证明材料不需要上报了,以后的办理方式是在怎样的呢?
证明用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附件一: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第十四项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2.《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三、加强沟通协调。新开工项目在收到人社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证明后,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
索要单位:住建部门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书面承诺
2.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证明用途: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
取消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六、加强监管,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索要单位:住建部门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书面承诺
取消这些证明事项后,建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招投标时就能省不少的精力。不过,不需要提交材料,不等于建筑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了。除了数据共享之外,2019年各项随机检查也在加强,日常的诚信维护还得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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