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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另外,通知还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作出明确:
☞ 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 采购人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提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条件。
文件原文:
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
联系人:倪文良
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
传真:0571-8705761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无独有偶,近日湖北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文件原文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近段时间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不过有行业人士认为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串标围标成本,会造成市场更加混乱:(内容来源网友评论) 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的。所谓长期侵占、挪用保证金是管理出了问题,并不是保证金制度出了问题。要依法打击侵占、挪用保证金行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 取消投标保证金,保证不了项目顺利实施,只会造成更大浪费,对中标单位违法行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违法另外注册新公司,法人逍遥法外。 保证金不应一刀切的取消,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类型的决定是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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