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政策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2016年起,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并由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金属冶炼企业进行专家“会诊”,以存在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四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作为执法检查及“会诊”重点,推动全省钢铁企业整改了240余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了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但是,通过近两年对钢铁企业开展的督查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受产能政策影响,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二是在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过程中,个别地市存在对标准理解不准确、执法不严格情况;三是部分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风险分析不到位;四是个别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了“3·7”较大中毒责任事故,我省的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坚决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及金属冶炼专家“会诊”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确定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将《钢铁企业汇总表》(附件1)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工贸监管处。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好部署动员、企业自查、执法检查及验收等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全面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2),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3),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验收,逐一确认。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附件4)要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同时,要认真梳理《企业自查表》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如实填写《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5),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企业自查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省安全监管局工贸监管处。
联 系 人:付 坤 联系电话:029-63916076
电子邮箱:27255945@qq.com 传 真:029-63916072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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