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新闻 > 重磅!珠海发文:即使合同约定材料价差不调整,也可调整差价
建设产业网为您带来最新政策:10月19日,珠海市住建局发布通知,明确以下内容:
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等材料:
施工合同中约定价差不调整的;
对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发承包双方均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
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工程用砂价格出现连续上涨,7月中下旬的工程用砂价格比6月上涨了约80%,导致工程用砂为原料的建材价格攀升、供求关系紧张。这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远非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给我市建筑市场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93号),结合珠海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工程用砂的供应源,调节市场供需关系
按照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各区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
一是不断推广机制人工砂,扩大建设机制砂加工场,严控机制砂的技术标准要求,多渠道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市建筑行业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是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引导建筑行业采用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要求的绿色建材,用绿色建材替代以砂为原料的制品。
二、加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稳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变化,引导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交易和合同履约行为,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
三、风险共担,协商调整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建设各方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按风险共担原则,协商调整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四)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等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具体合同价款可参照如下方式调整:
1.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上述材料价差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2.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施工合同中对上述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四、增加信息发布频率,做好造价服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涨落异常波动的材料可按每旬或每半月测算整理和发布价格信息;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要认真快速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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