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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四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二)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六)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暂定资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四级资质、暂定资质:
(一)登录西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监管平台(http://www.xajw.gov.cn),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数据;
(二)在西安市政务中心提交开发企业申报书面资料,核验有关证件原件;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到西安市政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业务范围。《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按照开发企业的申请条件,确定开发经营业务的等级范围。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条 资质证书实行有效期制度。四级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资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有效期,《暂定资质证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暂定资质证书》自领取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2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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