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政策 > 西安市制定《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记者14日从市政部门获悉,西安市制定《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量季节变化较大的用水户,可按季节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档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照地税部门从高征收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用水户应及时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或水资源税,逾期缴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陕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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