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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我们是北京市百家甲级监理单位,代表北京市监理行业以及近八万从业人员,就近日贵办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住建部起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反应我们的呼声:在将住建部原87号文升格为部令当中,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代之为“巡视检查”。理由如下:
1、“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政府文件应侧重目的,不应导致在实际执行中过于强调手段。
“旁站”概念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至今仍是试行),在十余年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一些问题:
一是由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规定旁站部位本身是不科学的,工程监理涵盖铁路、公路、矿山、石化等14个基本建设门类,单单以房屋建筑的所谓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不能指导其他专业门类的工作;
二是部里统一规定,不能完全考量全国的地区发展差异和管理水平差异;
三是就房屋建筑专业本身,各类功能的建筑其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不同。“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有限手段,但为什么不把确定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权利交给市场主体,而要用行政文件不切实际的加以统一呢?
2、监理“安全旁站”没有法理依据。《安全生产法》一个基本的立方原则就是“谁生产谁负责”,正如交警不必因为司机的违章而承担责任一样,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并不承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为什么建设单位没有的责任,一个委托合同给监理单位,就有了安全责任了呢?
3、监理“安全旁站”在实际中无法实施。原87号文所列的项目,不能涵盖地铁、铁路隧道等施工中的危险源,清华附中事故、江西冷却塔事故也不在87号文所列项目内,对于一个熟练的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位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可能并不“危险”,而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不在管理部门所列清单内的项目也是要重点监控的。
连续的作业并不适合“旁站”,例如,对于垂直运输工具等设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就无法明确其“旁站”部位和时间段。
“旁站”如果没有实际作用和意义,还指定这样的政策要求也是没有意义的。
4、如果实施安全旁站,将混淆生产者责任和监理责任,违背了《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立法本意,施工单位并不旁站,监理单位为什么要求“旁站”?
早在近10年前,住建部课题研究的结论已经写入主管副部长的报告中,即在确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时要做到三个分区:
✦ 区分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监理单位对于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
✦ 区分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责任不能大过施工单位;
✦ 区分监理单位是否履职,履职可以免责。
5、监理单位在什么环节上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件?
近几年法国毕维公司收购了国内大家大型监理单位,非常重视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对于员工强调的是在现场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上下班是要注意安全驾驶,住酒店时要首先认清紧急疏散通道。
在他们的意识中,法律意义上监理单位在保证员工自身安全层面上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是因为在施工现场就要去承担一部分不能直接指挥的操作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6、住建部已经就管理规定征求过意见,监理行业也有书面资料提交,但是未能引起重视。
“安全旁站”对于监理行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施工安全管理毫无益处。恳请贵办考虑全国监理行业的呼声,“将旁站”改为“巡视检查”。
在此也感谢北京的一百家甲级的监理企业;在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未提及“安全旁站”的提法,而是以“巡视检查”的字眼发布。
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了解一下
区别1: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区别2: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一管理要求。
区别3: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区别4: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区别5: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区别6: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区别7:过去未强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在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区别8: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区别9: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别10: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现在明确了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
区别11: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区别12: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条款,现在增加了法律责任专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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