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新闻 > 青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将有法可依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条例》将成为青岛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法规,为青岛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突出属地管理原则
针对城乡接合部、区划接壤地带等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条例》突出属地管理原则,分8种情况划分了不同区域的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基本上做到了“管理责任全覆盖”,将有效解决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以街镇为主,该项制度规定了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内应当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配套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条例》同时规定,对于责任区划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各种占道行为予以规范
为有效杜绝占道经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道路两旁设立桩杆、指示牌等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信、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强化户外广告管理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再承担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条例》同时规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设置门头牌匾的,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
对乱贴乱画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条例》明确,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之一,2020年底前先行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赋予执法部门更多权力
《条例》坚持严管重罚,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权力。《条例》规定,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今后暴力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个人,将受到失信惩戒。罚款金额方面,对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处理场且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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